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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欺凌,轻则小打小闹,重则非死即伤

龙千羽谈生命安全 | 2023-02-21 15:37:38

欺凌,看似是个新名词,却是个老问题。

欺凌,也常被称为“欺负”或“欺侮”。

程度可轻可重,不同于打闹中双方都开心,欺凌总会有一方受到伤害,感到难受。


(相关资料图)

有些欺凌是有意为之,而很多则是以取乐为目的“无心”之举。

是否能够定性为欺凌,并非是以一方的标准来判断,而是要从第三方的角度,以“被欺负”的感受为主要来判断是否存在欺凌行为。

并非所有的欺凌行为都严重到要给予处罚,但所有的欺凌行为都需要得到及时的识别和干预。

欺凌,轻则小打小闹,重则非死即伤。

当欺凌未被及时识别和干预,他就会从小狸猫逐渐被喂养成大老虎。

欺凌以前主要叫校园欺凌,最初主要是指校园内的以强欺弱,以大欺小,以多欺小的行为。

随着欺凌行为在校园外的出现,在学生上学放学途中发生,因此又增加了校园外的情况,但校园外的情况又比较复杂,往往又涉及社会人员的参与,而学校往往却无能力与精力去深入处理,甚至存在很多学校以发生在“校园外”为理由而有所忽视。

目前,欺凌不再以“校园”冠名,而以参与的主体来命名,“学生欺凌”是大家要逐渐了解和认识的名称。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学校对明显暴力的学生欺凌行为已经基本形成了一致认识,但在其他学生伤害事件的认定上则表现出较大差异。

究其原因,除部分学校对学生欺凌的定性把握不够精准外,与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规章对学生欺凌的认定标准规定得不够清晰也有很大关联。

区别于理论上对学生欺凌与校园欺凌概念的混同使用,立法上一以贯之地使用了学生欺凌的概念,以避免将校园外发生的欺凌行为排除在外。

从学生欺凌现象整体上看,大多数欺凌者确实是利用自己在年龄、身体、人数上的优势肆意欺压弱小,但这只是总体特征而非每个学生欺凌事件均具备的要素,现实生活中也发生过很多“以小欺大”“以弱胜强”“以寡敌众”的学生欺凌事件。

学生欺凌的认定,只要符合以下四点即可认定:

主体 是学生之间

主观方面 是一方蓄意或恶意

客观方面 是一方实施了欺压或侮辱行为

行为的后果 是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学生欺凌的认定,应在学校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必须满足以下三点要求:稳定性、专业性与中立性

稳定性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学校内应当是一个常设机构或者组织,不能在疑似学生欺凌事件发生之后临时、随意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定。

这种常设性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认定依据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其认定结果更易于被涉事学生家长所接受。

专业性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吸纳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

学生欺凌的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以保障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合法合规合理地认定学生欺凌。

中立性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当是类似于仲裁委的居中裁定第三方,它的组成人员不能包含存在利益牵连的涉事学生家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提出,学校应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父母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这一条的正确理解,应当是涉事学生家长有到场了解事实、陈述意见的权利,而非参与认定过程的讨论和认定结论的作出。

学生欺凌的认定过程不仅要解决该事件是否存在学生欺凌行为这一基本问题,还要在认定存在学生欺凌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欺凌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学校是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对于欺凌问题处理的态度。

您家孩子所在的学校,是否有成立具备稳定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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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学生欺凌 轻则小打小闹 重则非死即伤 校园欺凌 校园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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