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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新报 | 2023-04-30 18:10:39

为进一步完善海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按照《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现将《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5月7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资料图)

1.通过信函将意见邮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西路28号,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29室,邮编:22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联系电话:0518-83089621。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774640771@qq.com

附件 :《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2023年4月28日

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海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按照《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海州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一般规定

1、房票适用范围

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项目规定签约期内完成签约并腾空房屋交付验收合格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由区征收部门根据本细则发放购房房票。

2、房票房源

房票限定使用于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同意以房票结算且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不得用于购买二手房和自建房,具体楼盘以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为准。

3、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依据《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但不包含房票使用后的奖励。一份补偿协议原则上对应一张房票,当购买商品房总金额少于依法应当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的可以另行申请开具房票。

4、房票的制作

房票的格式以《关于在市区房屋征收中丰富实物安置提供多样化选择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样本为模板,授权区房屋征收部门定点统一印制房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

5、房票的管理

房票必须专人保管,出具房票须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用的空白房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严禁将房票转交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对于错填房票、退票,须加盖作废戳记,由专人妥善保存;经办人如因管理不善,遗失房票的,要立即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

二、房票的使用

1、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后,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在其征收项目公告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商品房。

2、房票奖励

被征收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 3个月内兑付购买商品房的,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8%一次性给予奖励;第4月至第 7个月内兑付的, 按房票购房使用金额部分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房票奖励的兑付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房票奖励政策相关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具体负责单位为区征收部门。

3、房票使用人

房票实行实名制,以下人员可以作为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赠与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为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4、房票拆分及更名

被征收房屋为按份共有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后可以按照按份共有比例拆分房票,拆分的房票要符合本细则第一款第三条的规定。房票拆分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房票拆分确认表,同时提交房屋购房认购协议等凭证,经项目征收指挥部审核后拆分票面金额,由区征收部门重新开具,原房票由区征收部门收回作废。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过世未使用房票购房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更名,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继承人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5、遗失

若房票持有人持有的房票“正联”遗失,房票持有人及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遗失作废公告等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该房票使用期限内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补签房票“正联”,原“正联”失效。遗失不申请补办,且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的,该房票到期兑付。

三、房票结算

征收部门应该在房票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房票使用金额拨付到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其他

1、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房票使用过程进行全面指导及监管。

2、区政府在海州区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组织房票安置楼盘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的相关信息。

3、海州区行政区域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的收购项目及集体土地征收项目,可以参照房票安置政策执行。

4、本细则解释权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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