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外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实施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组织“水军”“打手”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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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安全感,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征求意见稿》提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实施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的,组织“水军”“打手”实施的,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发布违法或者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的,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被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征求意见稿》强调,畅通诉讼程序,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提起公诉。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对网络暴力行为定性和案件处理程序的认识,有序衔接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听取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稳妥处理。同时,促进网络暴力综合治理。立足执法司法职能,在依法办理涉网络暴力相关案件的基础上,做实诉源治理,深入分析滋生助推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源,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促进网络暴力治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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